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南方公司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加大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协同推进力度,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岸电标准,促进岸电规范化建设
(一)强化标准的协调与衔接。加强部门、行业间协调,促进交通、能源等相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在标准制修订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做好行业间标准的衔接,并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协调,共同推动建立涵盖岸电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运营操作、检验检测、信息交换等全链条的岸电标准体系。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应注重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促进岸电设施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船舶使用。
(二)完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针对沿海和内河岸电特点,组织制修订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船舶岸电技术规范,发内河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完善码头低压小容量岸电建设标准,对新建船舶提出配备受电设施要求,统一码头与船舶间岸电接插件标准。组织编制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明确设施检测流程和技术要求。修订岸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强化码头和船舶岸电兼容性评估、技术状态确认、操作等内容。
(三)完善能源行业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港口岸电接入技术规范,在岸电接入对影响和电能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编制港口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明确配电容量和供电方式等内容,保障船舶可靠用电。编制岸电运营服务技术规范,统一岸电和船舶系统、岸电系统和运营服务平台、平台和平台之间的通信规约,实现岸电应用互联互通。
(四)加强宣贯和培训。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电力行业相关协会、科研机构作用,加大对标准规范的宣贯力度,促进标准规范有效执行。有关交通运输、电力行业企业要加强对岸电设施设计、建设、操作和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管理和操作水平。
二、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岸电规模化发展
(五)强化规划衔接。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电力规划时要加强与港口岸电方案、港口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性航运发展规划等的衔接。国家公司、南方公司等相关企业积极落实配规划,加快升级改造和岸电配套建设,满足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需求。
(六)严格落实新建码头和船舶同步建设岸电设施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等环节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船舶检验机构严格落实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和建造规范,要求新建船舶同步配置受电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
(七)积极推进现有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加快已建码头岸电设施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港口岸电方案》的建设任务,实现全国主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目标。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情况摸底调查,鼓励现有船舶加快改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需求,签署合作协议。支持港航企业与电力公司加强协作,加大港口岸电设施投资建设力度。
(八)推动区域岸电设施建设。国家公司在推动京杭运河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继续在推动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深化三峡坝区岸电建设合作机制,加快三峡岸电发展实验区建设和应用,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三峡通航核心水域港口和待闸锚地岸电设施全覆盖。南方公司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推动西江航运干线主要港口、待闸锚地和珠三角沿海主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
三、完善供售电机制,推动岸电可持续发展
(九)落实允许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售电政策。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快落实允许港口企业等岸电设施运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等政策,细化相关要求,切实解决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尤其是港口企业不能向船舶收取电费问题。
(十)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落实关于港口岸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免收容量(需量)电费政策。按照国家降本增效要求,研究完善岸电服务费政策,推动岸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鼓励岸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
(十一)支持港口企业等参与电力市场化改革。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为港口企业等注册开展售电业务提供服务,支持并帮助协调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等优先参与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鼓励港口企业等参与市场化购电。
四、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岸电常态化使用
(十二)明确岸电使用管理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岸电使用部门规章,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提出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要求。率先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分阶段、分区域、分类型使用岸电要求,2019年7月1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舶除外)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1年1月1日起邮轮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2022年1月1日起中国籍的内河船舶和海船应按要求靠港使用岸电。鼓励港口企业、岸电设施运营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岸电使用协议,不断提高岸电使用比例。
(十三)加强财政政策引导。在岸电设施的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之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建立与岸电设施使用效益相挂钩的财政资金奖励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岸电设施建设和推广使用。各地财政部门积极出台地方财政资金奖励政策。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政策机遇,加快推动港口、水上服务区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并强化推广使用。
(十四)优化能耗统计、考核制度以及电价形成机制。优化港口能耗统计制度和相关标准,明确港口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岸电用电量。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在分解和考核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目标任务时,应鼓励和支持港口企业实施岸电改造和使用。各地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将因岸电电能替代产生的合理岸电配套建设改造投资纳入配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纳入输配电准许成本。
(十五)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出台岸电建设、运营、使用等支持政策,出台对使用岸电船舶优先过闸等鼓励政策,进一步简化港口岸电项目审批流程,将港口岸电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用地绿色通道,鼓励港口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措施。
五、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
(十六)配套便捷的。各级公司要开辟岸电服务“绿色通道”,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运转的岸电项目服务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岸电增容接电速度,落实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投资,协助港口企业协调相关部门加快红线内变电站、开关站建设,加快满足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需求。
(十七)实现区域统一结算。国家公司和南方公司研究建立规范统一的岸电运营服务平台,创新多渠道岸电服务支付方式,率先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和长三角水网地区实现区域岸电统一结算,相关数据与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岸电应用便利性和用户满意度。发挥企业“互联网+”营销服务优势,优化岸电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运营服务创新。
(十八)强化技术进步。针对高压变频岸电技术复杂,内河大水位差码头岸电操作不便捷,江心锚地岸电建设和使用难度大等问题,加强关键技术和新型设备研发,提高岸电设备设施的稳定性和使用便捷性,推动岸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促进岸电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2019年1月28日
(文章摘自: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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