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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控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关于严控长江干线船舶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作者:朱玉龙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0-05-06 17:05    浏览量:

 

切实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理念,打好长江干线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四川宜宾至江苏浏河口长江干线水域船舶污染排放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单位和船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单位应落实企业和防污染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污染制度;船舶应严格落实国家防污染相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确保状况良好、有效运行,台账记录真实规范。

(二)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当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在航行中达标排放,或收集后排入接收设施(船舶),严禁超标排放、停泊期间排放或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排放。

(三)船舶应委托有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并提供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处理装置水质监测合格报告,未提供水质监测合格报告之前,严禁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四)船舶垃圾、残油、废油以及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污染物应当排入接收设施(船舶),严禁排入长江。

(五)船舶使用的燃油应当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严禁使用重油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油。

(六)趸船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当排入接收设施或采取等效替代措施处理,严禁排入长江。
 

二、海事管理机构将持续强化船舶防污染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置,包括:

(一)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严格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员,一律采取离船强制培训措施;

(三)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保持状况良好和有效运行的,一律实施安检滞留;

(四)船舶违法排污造成污染事故的,一律对船公司实施约谈或附加审核,并纳入失信名单;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

 

三、船舶靠港应尽量使用岸电,省际客船应采取措施减少洗涤等灰水排放。

四、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禁止不满足船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标准或船上存储交岸处置要求的船舶通过三峡船闸(三峡升船机)或葛洲坝船闸。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前款船舶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滞留等行政措施。

特此通告

 

长江海事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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