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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使用岸电的整体要求:
一、2019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1 月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二、2019 年7 月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关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 年1 月1 日起,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船方请注意:2019年7月1日即将到来,装有岸电设施的船舶在7月1日后,满足上述条件,须使用岸电,而不是选择性使用岸电。
三、2022 年1 月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 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代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四、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除规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监管要求:
船舶使用岸电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并将岸电使用起止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或其他相关记录簿中。
一、核实以下船舶是否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指载重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上述建造时间是指船舶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时间。
船方注意:这是对新造船的要求,在以后造船过程中要注意岸电设施的配备。
二、2019年7月1日起,核查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时,是否按规定使用了岸电。2021年1月1日起,核查邮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时,是否按规定使用了岸电。
船方注意:在即将到来的7月1日,海事管理机关将按照上述要求,核查船舶是否使用了岸电,该项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三、2022年1月1日起,核实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 千瓦、且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万吨级(指载重吨)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替代措施的,是否按规定加装了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是否使用了岸电。
四、使用岸电的船舶,核查岸电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操作规程;核查船舶《轮机日志》中的岸电使用起止时间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核查岸电使用起止时间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船舶岸电目前发展的现状:
船舶岸电因造价成本、操作不便、电价确定等多方面原因,加之很多码头、船舶需要进行改造,近年来船舶岸电发展相对缓慢,但是在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要求要统一岸电标准,促进岸电规范化建设、加快设施建设,推动岸电规模化发展、完善供售电机制,推动岸电可持续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岸电常态化使用,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岸电便利化使用等,这也是船舶节能减排的一个趋势,请各方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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